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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遗产该由谁继承

2000-04-12 来源:生活时报 东城区司法局 杨振波 柯玲娟 我有话说

姐夫、姐姐与未出世的婴儿不幸死亡,留下的房产是由姐姐的妹妹继承?还是姐夫的哥哥继承?

李敏和妹妹李芳很早就没了父母,李敏的丈夫刘林是一位客车司机,两人婚后一直和刘林的父母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们的起居,因刘林的哥哥刘森单位分了房,所以他们的父母去世前做了公证遗嘱,将6间房产都给了刘林。

刘林的父母相继去世后,刘林夫妇开始计划要一个小孩,谁知天有不测风云,刘林在一次长途客运中出了车祸,连遗嘱都没有留便离开了人世,已有四个月身孕的李敏因为过度悲伤引起早产,母子不幸均离开人世。

妹妹李芳料理完姐夫和姐姐的后事之后,继承的问题便出现了。刘林的哥哥刘森对李芳说,她一个外姓人不能继承刘家的财产,李芳认为自己应该继承姐姐的部分遗产,而由刘森继承他弟弟的部分遗产,刘森坚决不同意。

李芳、刘森同时向法院起诉,他们没有想到的是,法院最终判决,遗产全部由李芳继承。

法院为何这样判决?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同时第28条还规定,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

本案中刘林去世之后,继承随即开始,当时只有李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同时保留胎儿份额,而刘森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,由于胎儿出生后便死亡,所以他的份额由他的母亲李敏继承。而此时李敏则有了对全部财产的所有权,而没有刘森的份额。李敏死后,“刘家”财产的继承问题实际就是李敏遗产的继承,因为李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,所以她的遗产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李芳全部继承,刘森没有遗产继承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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